未見到包敏前,就聽常州法院法官多次講起他,話題每每是為人質樸,勤奮好學、業務精湛之類,但最終總會停駐他的辦案能力上??2006年,他共辦結各類商事案件233件,調撤率為68.6%2007年共辦結案件233件,調撤率為74.25%2008年共辦結案件264件,調撤率為74.24%,且無一發回重審或被上級法院改判,無論結案數、調撤率,還是案件質效,連續三年名列常州兩級法院商事條線之首,創下了“三連冠”的佳績。20097月,他又被江蘇省高級法院榮立個人二等功。

異地調解??盤活變壓器廠

別看包敏外表謙和隨意,略含靦腆的臉龐在近視鏡的陪襯下,散發出幾分濃濃的書卷氣,可他身上那股子不達目的誓不罷休地“倔”勁卻是全院出了名的。

在審判業務庭,外出辦案是常有的事,往往一圈下來就要在外面待上十天半個月,非常辛苦。庭里案件多,而民二庭的審判一線,大都是剛剛入門的年輕法官,他們雖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但缺乏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使得這位主管業務的“老將”,義不容辭挑起了民商的“大梁”。為了節省辦案時間和經費,包敏每次出差總會背上庭里五、六個案件,日夜兼程,輾轉好幾個省進行查封、凍結……

去年12月,他審理了一起常州德春電器公司訴北京某電器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德春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當時正值年關,德春公司急等資金給職工發工資。包敏安排好手頭工作,揣著三個跨省保全案件,帶上書記員急匆匆地連夜上路了。北京的冬天寒風刺骨,兩個生性怕冷的南方人一下火車,頂著零下十幾度的寒流從早上一直忙到下午3點,查遍了被告所有賬號,沒有找到一分錢。心灰意冷的書記員打起了退堂鼓:“按正常程序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開庭直接判決吧?!”包敏笑笑,語重心長地說:“德春是咱們轄區一個小企業,生存不容易,再說就要過年了,廠里還有那么多工人盼著咱們回去給他們發工資呢,拿不到錢,怎么向人家交代啊!”幾經周折多方打聽,他和書記員找到了被告在偏遠鄉下的廠,結果對方早已停產。此時夜幕降臨,雪越下越大,衣服濕透了,手腳凍僵了,可絲毫沒有動搖包敏的決心。他抱著最后一線希望,死纏硬磨向廠里看門人要來北京公司法人代表的電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被告法人代表終于答應晚上8點在一地鐵站口碰頭。“有戲了!”包敏欣喜若狂,忘記了寒冷和饑餓,立即乘車趕到約定地點,與被告進行了長達一個半小時的斗智斗勇。功夫沒白費,常州法官的敬業精神和堅強毅力打動了對方,第二天上午就湊足了雙方協議的15萬元欠款履行了債權。一起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債權,在包敏手上實現了。

細心發現??挽回企業百萬損失

在包敏的內心,沒有大案小案的分別,凡是由他經手的案件都非常嚴謹、細致,從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因此,所辦案件也沒有一起出過差錯。

19年的民商事審判生涯,使包敏養成了韌如絲、細如發的工作特質,正是由于他的這種特質,才為企業挽回了200多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2008年,包敏審理了一起常州立思特鈑金有限公司訴方圓制藥有限公司因為往來結算而引發的欠款糾紛案件。由于被告方圓公司在經營中沒有嚴格遵守金融法規,導致糾紛發生后舉證困難。而原告提供的收據以及證人出庭作證,都證明其欠原告320萬元巨額貨款。細心的包敏在查閱證據材料時,發現被告公司原財務人員出具給原告的一份“說明(代收款憑據)”以及作為原告證人的被告方圓公司原財務人員存在“貓膩”,有非法證據的嫌疑。如果不能準確認定公章的形成時間以及相關證據的證明效力,將會影響裁判的公正,被告方圓更是損失慘重。

多年積聚的商事審判經驗和強烈的責任感告訴包敏,本案涉及金額巨大,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要綜合案件的事實情況、企業財會準則以及行業交易習慣,仔細斟酌,從細節上進行“突破”。他依據庭審中證人,即被告原財務人員證言確認的公章形成時間這個切入點,幾次往返與被告業務往來的相關部門調取當時的公章作為檢材,與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委托鑒定,結果表明:原告出具“說明(代收款憑據)”的公章形成時間與被告原財務人員確認的時間上有很大懸殊。真相終于浮出水面,澄清了事實,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打擊了不正當經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和同行們的由衷贊賞。

司法服務??企業發展好幫手

走進包敏的辦公室,里面最美的“裝飾”就屬堆放在辦公桌上、電腦旁邊、文件柜里的一本本厚厚的法典和專業書籍了。他常說,法官必須要有深厚的業務功底和儲備多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審理案件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平時,他除了學習諸如金融、保險和現代經濟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外,還特別注重對社會科學、哲學等方面的研究。多年來,勤于鉆研的包敏從書本中摸索出了一條簡便易行的辦案“捷徑”:只要案件一到手,馬上開啟大腦中日積月累的“知識庫”,迅速推斷出案件性質、爭議焦點,然后緊扣主題探尋解決思路。循著這條“捷徑”,他在涉足加工承攬、聯營承包、融資租賃、公司法、保險等繁雜的新類型案件中,總能處理的得心應手。

2007年,他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賠償官司。常州某企業保險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幸將第三人撞死,進過協商,企業先向死者家屬賠付了賠償金,然后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上已明確對投保人進行了免責條款的說明,并且有投保人加蓋的公章。投保人辯稱,保險推銷員根本沒有向其告知這項免責條款,更談不上蓋章確認之事。到底是保險公司造假,還是投保人說謊?庭上,包敏決定做司法鑒定來分辨。這招真靈,眼看著就要露出馬腳,保險公司敗下陣來。原來,保險公司管理不到位,保險推銷人員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此項責任,投保人也未簽字蓋章。事發后,為了推卸責任,印章是保險推銷員私刻后加蓋的。包敏發現類似的保險案例時有發生,便及時向保險機構提出了司法建議,防止了類似的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