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審理了一起女兒要求母親增加撫養費的案件,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做出了一審判決。

20034月,原告李某(女,現年13歲,在校學生)的父母親離婚,法院判決原告由父親撫養教育,母親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現原告父親身體有病,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支付生活開支,在請求母親增加撫養費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將撫養費增加到每月350元至成年。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撫養費的給付應以適合實際生活水平為宜,現由于社會經濟發展,且原告法定代理人生活困難,被告每年支付1200元撫養費,已難以維持原告的實際生活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請求,應予支持。江蘇2008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已達7537元每年,撫養費酌定按30%左右標準計算應以2200/年為宜。故依法判決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2200元直至原告成年止。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