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依法對一起狀告服刑人員的離婚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被告雙方2006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6月登記結婚?;楹笠辉?,被告即因盜竊罪獲刑一年,原告收到被告在獄中寄出的悔改信后,對被告表示原諒,并鼓勵被告好好改造、從新做人。2007年被告出獄后,依舊不務正業,整日游手好閑,并于20094月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原告忍無可忍,遂以被告兩次入獄,對家庭、妻子極端不負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兩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遂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了準予原、被告離婚的一審判決。

 

 

 

 

戴志成  丁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