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被解除 訴至法院獲賠償
作者:戴琴 發布時間:2009-11-19 瀏覽次數:566
本網鹽城訊:原告金某與被告射陽縣臨海中學勞動爭議一案,經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臨海中學一次性給付原告金某經濟補償金6300元。
1999年7月后,金原告某在被告單位射陽縣臨海中學擔任司爐工,被告支付原告月工資550元,生活補貼費150元,合計700元。08年底被告以生源嚴重不足,財力緊張人員過剩為由,將原告辭退。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被告提出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