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受害人得到賠償 法院依法不認定為累犯
作者:周玨宇 發布時間:2009-11-18 瀏覽次數:565
本網鎮江訊:孫某,2006年11月曾因犯收購贓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年12月底刑滿釋放。
在鎮江市丹徒區法院對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害人王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孫某賠償經濟損失。羈押于看守所中的孫某痛悔不已,本人及家人都表示愿意盡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爭取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在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系累犯。這就意味著,即使孫某賠償到位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最終的結果還是判處實刑。這可急煞了雙方當事人,一方面,被害人王某某表明妻子快要生養急需用錢,他和孫某是老鄉并且自己對此次糾紛的發生也有過錯,只要賠償到位,他原諒孫某根本不希望其身陷牢獄;另一方面,被告人孫某要求賠償的態度積極,其家人也表示將在法律規定之外補償王某某盡量讓對方滿意,但肯請法院從寬處理,如果判處實刑,家人就不想再到處籌款了,別人也不會愿意再借錢給孫某。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刑法》中關于累犯“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規定,其中“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應當是指宣告刑,有的罪行完全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罰金,這樣就不構成累犯。所以,并非所有在五年內重新犯罪的都一律成立累犯,而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作不同的處理。本案中,被告人孫某認罪態度較好,其主觀惡性并不深,又涉及到民事賠償問題,王某某也愿意諒解孫某,法院依法未認定被告人孫某為累犯,于近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管制一年。被害人王某某最終也拿到了2萬余元的賠償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取得了完美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