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以介紹對象為名,索取3000元的介紹費,后介紹未成,介紹費是否應當返還?近日,江蘇射陽法院對這樣一起返還財產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高某以婚姻介紹為名,把連云港市灌云縣的李某介紹給鹽城市射陽縣的原告徐某相識,并分兩次分別向原告收取了2000元和1000元的介紹費,后李某和徐某并未結婚,徐某向高某討要介紹費,高某以該費用系為徐某辦事的支出為由,堅決不同意返還,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返還介紹費3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高某以為原告介紹對象為名而收取原告3000元介紹費,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屬無效民事行為,因此構成不當得利,應將所收利益返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認為收取的3000元是為原告辦事的各項支出,因其并未提供證據,不予采信。據此,判令被告高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