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16,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徐美賠償原告陸財富醫療費等費用共計32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825日上午,原告向被告索要土地承包費,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對罵并撕打,被告用磚頭將原告頭部擊傷。原告先后在邳州市陳樓衛生院清創縫合、中醫院輸液治療,200892919在邳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醫療費用合計為650.60元。邳州市人民醫院出院記錄載明:建議原告休息治療4周。邳州市公安局陳樓派出所曾對該糾紛進行調查處理,并委托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負有主要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未采取妥善途徑索要土地承包費,和被告對罵對打,對損害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合計4572.60元,被告應予賠償3200元。鑒于原告的傷情不構成傷殘等級,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的請求,本院難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