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遭遇交通事故 生母起訴獲賠
作者:戴琴 發布時間:2009-11-17 瀏覽次數:514
本網鹽城訊:原告顧某訴被告駱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顧某是王某的繼母,被告駱某是王某的生母。1985年12月,被告駱某與王某某(王某之父)之婚姻經法院判決離異,婚生長子王某被判由王某某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被判隨父王某某生活起,至死亡時從未與原告顧某共同生活過,顧某未對王某進行過撫養教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它是法定的對死者生命未來可能存續的年限內所創造的財產價值的表達方式,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失去親人而損失的收益的法定補償;精神撫慰金是對與死者具有密切關系的近親屬的精神所遭受的損害的一種物質形式的撫慰。兩者都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依照《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則對被撫養的繼子女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分得,本案中顧某對王某未盡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