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顧某訴被告駱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顧某是王某的繼母,被告駱某是王某的生母。198512月,被告駱某與王某某(王某之父)之婚姻經法院判決離異,婚生長子王某被判由王某某撫養。198758,顧某與王某某登記結婚。王某某一直在射陽縣化肥廠工作,其與駱某離婚后,將王某安排在其親戚家生活,就讀原學校。1987年初,王某某將王某帶到其工作單位,安排其居住于射陽縣化肥廠職工單身宿舍單獨居住生活,王某不再讀書。2008610,王某因交通事故被撞而死亡,其生母提起訴訟,并經法院調解取得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342000元。原告顧某于2009828提起訴訟,請求被告駱某返還15802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被判隨父王某某生活起,至死亡時從未與原告顧某共同生活過,顧某未對王某進行過撫養教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它是法定的對死者生命未來可能存續的年限內所創造的財產價值的表達方式,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失去親人而損失的收益的法定補償;精神撫慰金是對與死者具有密切關系的近親屬的精神所遭受的損害的一種物質形式的撫慰。兩者都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依照《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則對被撫養的繼子女的死亡賠償金可以分得,本案中顧某對王某未盡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