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民法庭工作要理順三個關系
作者:劉 杰 發布時間:2009-11-17 瀏覽次數:1105
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方面有著得天獨地的優勢。人民法庭在新時期發揮好自身優勢,切實擔負起自身職責,就是要把工作目標定在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三個至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三個統一方面。現階段的人民法庭做到“三個至上”、實現“三個統一”,還需要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
一、處理好司法被動性與能動司法的關系
與行政權相比,司法審判權具有強烈的被動性特征。西方中世紀法諺“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中國“民不舉官不究”的古老法諺,都生動地表述了司法審判職能的被動性特征。現行民事訴訟法律所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則,也是對審判機關非因訴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原則的形象概括,該原則明確了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由當事人確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不告不理”的依據是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能是裁判,如果離開司法的被動性,則難以保證中立,也無法保證司法公正。
強調司法審判的被動性,并不排斥法院整體在社會活動中所應當具有的主動性。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者的審判機關,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也承擔著維系穩定與發展的重任。因此,法院應當通過自身司法活動,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司法保障。作為基層法院的組成部分人民法庭在這方面應當有自己的作為:首先、可以通過“風險告知”、“法官釋明”等行為主動提升審判效率與當事人對法院裁決的認同感;其次、杜絕機械辦案,在案件審理中盡量擴大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第三、加強法制宣傳,經常性的送法下鄉、進社區、進校園,不斷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使司法裁判成為人們日常行為參照準則。
作為人民法庭,正確處理好司法被動性與能動性司法的關系,就是要尋求兩者的平衡點,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注重改變法官的思維方式及工作方式,提高司法能力、發揮司法能動性,加強法庭工作的輻射面,為法治建設做出應有努力。
二、處理好規范審判與靈活調解的關系
法治國家的建設離不開司法審判權威的建立。人民法庭權威的建立一方面通過法庭不懈的努力,不斷的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來保證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也要通過規范的法庭儀式來彰顯法庭權威,通過開庭儀式、法庭的布置、法官的服飾、法槌的使用等法庭規則來保證法庭的權威。人民法庭雖然大多地處農村,但是法庭在開庭審判時應當遵循法庭的規則,規范化的庭審儀式不能減少。經過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人民法庭的規范化建設近幾年來來取得了突飛猛進的成就,就硬件來說,人民法庭開庭審理規范化條件已經具備。
民事案件的調解作為東方經驗,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人民法庭民事案件的調解率呈不斷上升態勢。調解工作的特點注定了與法院審判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不同法官的調解方法與技巧都不盡相同,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但是調解的靈活性是不可缺少。調解的靈活性體現在調解方式,調解內容的表述上都可以靈活多樣。人民法庭的調解在不違反法律的基礎上,只要有利于化解矛盾,各種各樣的調解方式與技巧都可以運用。
判決與調解作為人民法庭的兩種主要結案方式,一方面是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原則,另一方面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把握好規范判決與靈活調解的關系。
三、處理好聯系黨委政府與保持獨立性關系
人民法庭不論是自身建設還是常規審判工作的開展,都不能不與轄區黨委、政府發生關系。與轄區黨委政府的關系如何會程度不等的影響到法庭工作的效率與效果。轄區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們法庭在謀劃工作要將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考慮在內,這也是法庭注重大局意識的具體體現。在平時的工作中法庭可以定期向轄區黨委、政府通報法庭工作動態,就法庭受理糾紛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與帶有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司法獨立原則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條根本法原則,也是我國有關組織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機關運行的基本原則。人民法庭就案件的審理必須保證依法、獨立完成,在行使審判權時只服從于法律,嚴格按照法律和法律程序辦事,準確適用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獨立辦案也是人民法庭樹立權威的基礎。與轄區黨委政府的良好關系,不能以損害司法獨立性的、中立性為代價,否則法庭的司法權威難以確立。
從總體上來說,就這兩者關系的處理是應當在做好法庭獨立的基礎上,做好與轄區黨委政府的協調關系,取得地方黨委與政府對法庭工作的支持,也能夠更便利的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