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檢查帶傷輔警 妨害公務判刑半年
作者:錢新才 周建良 發布時間:2009-11-16 瀏覽次數:583
本網蘇州訊: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依法認定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9年7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宋某駕駛無號牌電瓶三輪車至常熟市招商城某市場門口處收取貨物。當時執勤輔警李某在交通秩序聯合整治小分隊民警帶領下,正在該處依法檢查。看到宋某駕駛的是無號牌電瓶三輪車,李某便打手勢要求宋某靠邊接受檢查,并走取電瓶三輪車旁邊準備拔下電門鑰匙,就是這時,但被告人宋某為逃避檢查迅即發動并加速,將正在檢查的李某帶倒在地,致李某頭部受傷。經法醫學鑒定:李某之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案發后次日,被告人宋某在他人陪同下至派出所投案自首。案發后,宋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2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宋某也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也深表歉意,并要求法院能夠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