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借”錢“借”成詐騙犯
作者:陳金平 發布時間:2009-11-16 瀏覽次數:484
本網南通訊:近期,江蘇如東縣掘港鎮某校一教師陳某因巨額透支信用卡揮霍,以致無力償還欠款被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經審理查明,陳某原是江蘇如東縣掘港鎮某校一教師,因為過分貪圖物質生活的享受,于2007年至2009年間,先后以自己的名義和冒用他人的名義,在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或補領信用卡并對上述信用卡進行透支使用,經銀行多次催還,仍拒不歸還借款。至案發時,透支使用的本金共計人民幣30多萬元。法院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惡意透支其本人的信用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