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112,江蘇省阜寧法院依法對一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郭乃賢犯故意殺人罪,判決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06年被告人郭乃賢與孫某經協議離婚,后被告人郭乃賢欲與孫某復婚,遭到孫某拒絕,被告人郭乃賢遂懷恨在心。2009811下午,被告人郭乃賢到阜寧縣阜城鎮城北小市場,欲買刀將孫某殺死,但沒有買到。后被告人郭乃賢到五金門市買了1把圓頭剛錘。12日傍晚,被告人郭乃賢跟蹤發現孫某到了娘家,當晚20時許,被告人郭乃賢悄悄潛入屋內乘孫某不備,用剛錘擊打孫某頭部前額2下,致孫某右額軟組織挫裂傷、右額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郭乃賢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乃賢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及悔罪表現,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