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曾有外遇,雙方因此發生矛盾,事后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唐某與妻子王某于1990年相識戀愛,以充分了解后于199318日登記結婚,同年425日生一女孩,現在讀高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丈夫出軌,與其他異性存有外遇問題,夫妻間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1021日妻子王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丈夫唐某稱,我以前是有外遇,但是現在已經斷了關系。我與原告感情基礎較好,我們偶爾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現在小孩讀高二,考慮到小孩以及婚姻關系,我不同意離婚,望原告原諒對我曾經的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女,理應互敬互愛,共同撫育小孩、共建幸福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間雖因被告的過錯發生矛盾,但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