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112,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被告人董冬先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案。一審判決被告人董冬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6個月。 

20093月,射陽縣千秋鎮27歲的董冬先經人介紹與黃某相識并確定為戀愛關系。20096月份,黃某覺得兩人性格不合,欲終止戀愛關系,被告人董冬先不同意,并要求黃某再考慮考慮。同年7824時許,被告人董冬先在射陽縣某廠浴室門口,將下夜班的黃某強行帶上自己駕駛的面包車,并將車向新洋農場方向開。在車上雙方言語不和,被告人董冬先產生殺害黃某并自殺的念頭,并想在自殺前與黃某發生性關系。遂將面包車開至黃沙港河東風渡口河南約30的水泥路邊,在面包車里強行同黃某發生了性關系,數分鐘后,被告人董冬先又欲與黃某發生性關系,因黃某反抗而未得逞。接著,被告人董冬先將車開至機場路射陽縣興橋鎮境內三中溝南的戰備河邊,將黃某從車上拉下,并推下戰備河,自己也下戰備河,嗆了兩口水后隨即又放棄了自殺的念頭,同時又將黃某從水里拉上岸,撥打110報警稱車子出了車禍,打120對黃某進行了搶救。黃某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冬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董冬先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董冬先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董冬先犯罪中止,應免于處罰。經查,被告人董冬先在實施故意殺人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并且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系犯罪中止,情節較輕,但對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依法減輕處罰,故其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董冬先的辯護人提出應認定被告人董冬先自首,經查,被告人董冬先在案發后,雖主動撥打110報警,但其報警稱車子發生車禍,并沒有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的構成要件,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董冬先與被害人黃某原系戀愛關系,案發后被告人董冬先認罪態度較好,得到被害人諒解,且為三級殘疾人,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