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矛盾,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后經親友的勸說,雙方和好,并同居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后因瑣事再次發生矛盾分手,丈夫訴訟法院要求分割同劇期間的財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朱某與歐某曾是夫妻關系,后因矛盾于2006428日經射陽法院調解離婚,后經親友勸說又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又不愿在一起生活,但就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分歧較大,朱某于2009817日訴訟來院, 要求法院分割雙方同居期間添置的共同財產。庭審中,雙方就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形成一致意見,分別為:門市房兩間,門市房內冰箱、空調、微波爐、彩噴機各一臺, 電腦二臺及門市內其它生產、生活用品等,雙方對上述財物議價122000元;債權16000元,債務20000元。但雙方均主張要財產,因門市房無法分割,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離婚時雖對子女撫育和財產作出分割,但雙方離婚后同居期間添置的財物仍應為共同財產,原告主張分割這一期間的財產,本院應予支持。但考慮雙方離婚后小孩一直隨被告生活,被告別處又無房產,應從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將共同財產歸并被告,由被告給付原告相應價款。遂作出共同財產均歸歐某所有,由歐某給付朱某61000元;債權歸原告朱某清收,債務由歐某負責償還,由朱某給付歐某人民幣18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