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愿提供發包人 法院判令其一人擔責
作者:何壽青 吳向東 發布時間:2009-11-11 瀏覽次數:559
本網揚州訊:近日,高郵法院審理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雇員起訴至法院后,雇主答辯稱:雇員在起訴時遺漏了被告,應當將工程的發包方和分包方作為共同被告一起承擔責任,可他就是不向法院提供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具體情況,雇員又限于自身的能力無法知曉發包方和分包方。高郵法院經依法審理后,判令該雇主單獨承擔雇員受害所造成的損失。
高郵村民王某長年在高郵另一村民承包的建筑工程打工,王某從事的是瓦工工種。一天,王某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了意外。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28
日,王某在南京市溧水縣一施工現場的腳手架上不慎墜落,造成頸椎骨折,先后在溧水縣人民醫院、南京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雇主趙某支付了王某全部的醫療費用。
2008年5月,王某被鑒定為8級傷殘。后王某向高郵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趙某賠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合計9萬余元。對于王某的起訴,趙某辯稱,原告遺漏了被告,王某應當將工程的發包方和分包方作為共同被告。但訴訟過程中,趙某拒不提供發包方和分包方的具體情況。
高郵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王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趙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在安全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如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雖提出申請,卻又拒不提供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具體情況,加之發包人或者分包人如有過錯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并非是必要的共同被告,原告對于被告有選擇權,所以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