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1027,揚州維揚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判決準予袁某和徐某離婚。

袁某(男)在服兵役時由父母包辦與徐某(女)相識并于1978年春節前舉行結婚儀式,婚后生育二子均已成家立業。因父母包辦,雙方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罵。2002年下半年,因贍養母親之事,袁某與徐某及兒子爭吵,袁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到安徽、山東等地流浪至今,長達六年之久。

2009年,袁某回到揚州提起訴訟,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無法共同生活,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徐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袁某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聞不問,對婚姻關系破裂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應當承擔大部分夫妻共同債務,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因雙方同意離婚,法院遂予準許。又因袁某未提供共有房產的產權證明,法院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留待袁某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