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
作者:黃建中 滕海軍 發布時間:2009-11-09 瀏覽次數:1043
知識產權請求權,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識產權人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人,在侵害行為或違法狀態持續或有實施、發生之虞時,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張停止、并消除已經存在的妨害或預防妨害發生的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產生的基礎及其所要保護的對象是知識產權的絕對性和專有性,由于知識產權與物權同為絕對權,那么權利人理應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這一防衛性保護手段,這是完善知識產權之私法保護的需要,但目前,無論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關于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研究都為人們所忽視。在中國的現行民事立法中,也沒有以“請求權”為核心來構建私權的保護制度,而是將私權的防衛性保護制度和進取性保護制度合并規定,統一用“民事責任”的形式表現出來,適用統一的構成要件。對于這樣的立法方式,不明確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構建完整的保護知識產權的請求權體系,而是將該權利的絕對權保護方法與損害賠償的債權保護方法混為一談就會強行將構成要件不同的請求權救濟手段以相同之條件予以規范。學術界也越來越關注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有關問題,但這些論述的內容大同小異,他們雖然認識到了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必要性和理論依據,然而卻在制度構建上限于物權請求權的內容的簡單移植。基于立法上和理論上的不完善,筆者以知識產權請求權為對象,闡述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意義和功能,力求該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基本構成及意義與價值
(一) 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概念
中國民法、知識產權法確立的基于知識產權權利上的請求權,是對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為保障知識產權權利圓滿實現的一種救濟措施。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含義,是指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知識產權人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人,在侵害行為或違法狀態持續或有實施、發生之虞時,得向侵害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主張停止、并消除已經存在的妨害或預防妨害發生的請求權。此種請求權即可以針對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權行為,也可以針對即將發生的潛在侵權行為,以及雖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對權利存有現實侵害危險的,請求停止侵權、請求停止侵權的預備行為或者消除侵權危險等,以阻止現實的或潛在的侵權行為的進行或發生。
由此可知,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特征,是知識產權請求權以享有知識產權為首要條件,適用于除損害賠償外對侵害知識產權的情形,既不問權利人是否受到實際損失,又不問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嚴格保護權利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防止并立即停止他人的非法使用,消除其權利專有性等權能受到的現實危險或妨害,以保障權利人對知識產權各項內容的充分行使。
(二) 知識產權請求權的主體
從知識產權的概念可知,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或知識產權有受侵害之虞時,何者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知識產權人當然是該請求權的主體,具體來說包括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著作權人、著作權鄰接權人等等[1]。另外,當知識產權為共有的情形時,各共有人也能彼此獨立地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也存在知識產權人可能自己并不利用知識產權,而是授權許可他人進行使用的情形,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包括三種形式,即獨占實施權、排他性實施權和普通實施權[2]。這樣我們在這三種不同的情況下分別探討各使用權人是否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問題。
1、獨占實施中的知識產權請求權
獨占實施權是指使用權人可以排除包括知識產權人在內的一切人而在授權期限內對知識產權進行獨占性的利用。從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獨占實施權人在授權許可的期限內處于知識產權人的地位,也就當然地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以保護其權利。
2、排他性實施中的知識產權請求權
排他性實施權是指使用權人可以排除知識產權人之外的任何人而在授權期限內對知識產權進行利用,但知識產權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該項知識產權。從概念中我們可以知道原知識產權人仍可以自己利用知識產權,當有侵權行為發生時排他性實施權人也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另外,排他性實施也存在地域性的問題,但由于知識產權人一直都享有相應的權利,其地域性的問題并不影響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請求權。
3、普通實施中的知識產權請求權
普通實施權是指使用權人只能按照授權協議的規定利用知識產權,其并不影響知識產權人自己的使用以及再次許可他人進行使用。即使是對知識產權請求權規定得較為完善的日本的知識產權立法,也沒有規定在知識產權的普通實施中,使用權人是否享有知識產權請求權。筆者認為只要任何人的行為妨礙了普通實施權人利用知識產權即構成侵權,普通實施權人即可依據知識產權請求權而尋求保護。
(三)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內容
知識產權請求權應包括哪些內容,直接關系到該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對此,可以在借鑒國外或國際條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構建完整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具體內容。
1、停止侵害請求權
它是知識產權人據以向侵權人主張禁止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知識產權人行使停止侵權請求權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第一,侵權行為客觀存在。第二,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且行為人沒有違法阻卻事由。
2、妨害預防請求權
它是知識產權人要求有侵害之虞者預防侵害發生的權利。行使該項請求權的前提是有發生侵害行為的緊迫性。關于對“有侵害之虞” [3]的認定,應當結合主客觀的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侵害之虞是否已經非常明顯。
3、廢棄請求權
它是知識產權人在行使停止侵害或妨害請求權時所附帶行使的請求權,其目的在于將侵權產品、侵權行為所生之物、為生產侵權產品而準備的設備和原料一并排除出商業渠道,從而恢復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完滿狀態。[4]
4、獲取信息請求權
它也是一項非獨立的知識產權請求權,用于輔助停止侵害請求權的行使,目的在于徹底排除侵權行為。
5、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請求權
它是在知識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時,知識產權人據以向侵權人主張消除對知識產權人身權的侵害狀態。該項請求權的行使,不影響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其他救濟手段。
(四)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意義與價值
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是有其實際意義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獨立的價值。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既可以采用行使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也可以采用直接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辦法。但由于兩種請求權的性質不同,其行使的效果和難度是不同的。
第一,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舉證責任輕,權利人行使權利更加容易。知識產權侵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請求人(知識產權人)只需證明自己是知識產權人,有侵害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正在進行或者可能行將發生就可以提起,而無須證明侵權人是否有過失或者故意、侵權人是否惡意、知識產權人是否受有實際損害。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要容易的多。
第二,知識產權請求權具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具有的可以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或防止未來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失發生的獨特功能。知識產權請求權既可以針對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權行為請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的侵權行為,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預備行為,阻止潛在的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在預防侵權、減少當事人和社會損失方面,知識產權請求權有著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能代替的優勢。
第三,知識產權請求權是知識產權權能的一種,它是物權性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不羈于消滅時效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權性的請求權,它會因時效的經過而消滅或者減低效力,而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有更優越的時效利益。知識產權請求權更便于知識產權人保護其知識產權。
第四,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確立,使得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請求權基礎更加完備。這不僅可以幫助權利人在提出主張事時選擇適用正確的法律規范,也有利于法官在判案是從復雜的案件事實中迅速理清思路,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
二、國外知識產權請求權立法例
(一)美國
美國除了以侵權損害賠償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之外,還將民事訴訟中的臨時性和永久性禁令運用到知識產權侵權上,作為停止侵害等請求權的救濟手段。禁令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它是一種法院命令,是指在侵權行為實施、繼續或反復的可能性極大、且將來一旦權利人因此而遭受損失便無法得到充分救濟的情況下,為防止侵權行為的實施、繼續或反復而由法院所發出的禁止某人作出某種行為或要求某人作出某種行為的命令,它是法官充分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衡平救濟[6]。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賦予知識產權人及使用權人提起禁止侵權行為的禁令救濟措施的請求權,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和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侵權的禁令情有獨鐘。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規定,美國對專利權保護的民事訴訟救濟措施主要為禁令和損失賠償。禁令是禁止專利侵權行為、使專利權免受侵害或侵害危險的一種有效措施。美國指定的幾個聯邦法院享有對專利侵權行為發出禁令的職權。采取禁令的范圍和程度,要與保證專利權的安全相適應,由受訴法院在認為合理的范圍程度內決定。此外,1995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簡稱“IP指南”)。該指南開宗明義,闡明了這樣的觀點:知識產權與反托拉斯法具有共同的目標,這就是促進創新、確保消費者利益。盡管知識產權與其他任何有形或無形財產相比具有重要的不同特性,但是在涉及反托拉斯的問題上,知識產權與其他任何有形和無形財產一樣適用相同的原則。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于2007年4月發布的一份報告中又重申了這一觀點。
(二)德國
在德國法中,知識產權的有關立法都確立了知識產權請求權這一防衛性保護,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7]。頗為有趣的是,德國知識產權法對于知識產權的防衛性保護采用了英美法中的“禁令”這一制度形式。德國《著作權法》第9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可訴請對于有再次復發危險的侵害行為,即刻就下達禁令的救濟。”德國《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了商標所有人享有請求禁令救濟的權利,其第5條具體規定道:“任何人違反第(2)款至第(4)款的規定使用一個標志,該商標所有人可以起訴要求禁止這種使用。”德國《專利法》第129條也規定了知識產權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
(三)日本
日本是當前世界上對知識產權請求權規定得最為完備的國家,其在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差止請求權” [8]。差止請求權在日本法中的具體表現為:日本《專利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了“停止或預防侵害請求權”,其具體內容為:[9]“專利權人或者獨占實施權人對于侵害自己專利權或者獨占實施權者,或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停止或預防侵害。”日本《商標法》第36條不僅規定了停止侵害和預防侵害請求權,而且也規定了廢棄請求權的內容,其具體條文為:“商標權所有者或者專有使用權所有者,對于侵犯自己的商標權或者專有使用權的人,或者可能進行侵犯的人,有權要求停止或預防其侵權行為。商標權所有者或者專有使用權所有者根據前款規定進行請求之際,有權要求廢棄侵犯行為的形成物,拆除為侵權行為所提供的設備,以及其他預防侵犯的必要行為。”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分兩款對“差止請求權”進行了規定:“著作權中的差止請求權是指作者、著作權人、出版權人及著作權鄰接人針對侵犯作者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及作品鄰接權利的侵權人或有侵害之虞的人,得請求停止侵害或與預防侵害的發生;權利人在請求的同時,可以要求廢棄構成侵權行為的物、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物、僅供實施侵權行為的機械或器具,或者有權請求設置停止侵害或預防侵害所需要的措施。”另外,日本《實用新型法》第27條、《外觀設計法》第37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也都規定了差止請求權的內容。
三、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立法現狀與司法檢討
(一)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立法現狀
從《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看出[5]:中國在民事權利的保護方面,將物權、知識產權與債權規定了相同的保護,且在規則原則方面將過錯原則作為基本原則。這不僅造成知識產權的保護難以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在1999年以前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中關于實現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困難。
隨著理論上探討的深入和司法上執法困難的暴露,法學界和知識產權界逐漸認識到了中國立法在知識產權請求權及對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并通過知識產權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確立起了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下面,以專利法和商標法為例具體予以分析:
1、排他性使用原則
專利法第11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它損害的。可以看出,專利法第11條在界定了專利權的范圍、內容的同時,揭示了權利人依專利權的排他性而衍生的禁止權,依據這一權利,專利權人得排除其他任何人對其權利的妨害,不管這種妨害是出于行為人的“知”還是“不知”;商標法第52條具有與專利法第11條規定相同的性質,它明確了一旦實施了該條所列舉的行為,均構成對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侵犯,而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
2、過錯責任原則
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兩條專門對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作了規定。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不論是制造者、使用者,還是銷售者,對于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的行為要承擔賠償責任,除了須有損害后果外,行為人必須是出于過錯,即故意或者過失。從表面上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僅僅對使用和銷售情況作了規定,對制造者等沒有涉及,實際上,由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于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都要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在發出公告后,制造者仍然實施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的,其存在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在商標經過核準注冊并予公告后,任何未經許可實施第(一)、(三)、(四)項行為的,明顯的都是有過錯的行為,但是銷售者則是例外,因此商標法第52條專門對銷售者作了特別規定。
3、訴前保全原則
專利法第61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商標法第57條第1款: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專利法、商標法的這兩條雖然是針對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可以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但結合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第(三)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可以理解為權利人不僅可以通過申請臨時措施的方式排除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而且可以通過實體判決的形式制止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
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47條關于侵犯著作權構成及法律責任的規定仍然沿用了原有的模式,沒有具體區別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應在什么情況下予以適用,但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一樣,規定了著作權人的禁止權,明確了哪些行為為侵權行為;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關于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我們仍然可以得出妨害著作權的行為均構成侵權、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有“妨害之虞”的行為權利人可予以排除這三個結論。
綜上,可以認為,雖然中國民法通則尚未修改,但知識產權法已建立起初具規模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根據這一制度,知識產權可以受到防衛性保護和進取性保護。一旦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不法妨害或存在妨害之虞的,不需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有損害后果,法院可以責令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的,得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二)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司法實踐及其檢討
隨著世界進入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因為在這經濟時代,誰擁有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誰就能更好地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但縱觀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其不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尤其是中國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當有侵權行為發生時,只能參照于民法中的理論,由于民法只規定一般的原則,在涉及知識產權的具體領域時不能有效地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
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上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兩種重要制度,但在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還很難說已經建立。中國的一些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4規定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形式,就屬于傳統民法上物權性的請求權,因此,這些請求權也應屬于相應的知識產權請求權。但因為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這幾種民事責任形式僅具有物權請求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外在表現形式,這種規定是否即屬于物權請求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規定及對保護物權和知識產權是否有利則值得商榷。首先,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從義務人角度來講的,而物權請求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等請求權則是從權利人角度來講的,雖然這些請求權的實現的結果可能是義務人承擔了民事責任,但有時候這些請求權的行使并不必然導致民事責任的承擔,也可能表現為義務人義務的履行。這表明,民事責任與請求權并不是同一的。其次,如果把中國民法通則統一規定的民事責任形式認為是各種請求權的統一規定的話,這將抹殺各種請求權之間的差別。按照通說[10],物權請求權和知識產權請求權是排他性的支配權所生的請求權,它是排他性支配權的消極權能,它與排他性支配權同在,在排他性支配權存續期間不斷的滋生,因此不羈于消滅時效。第三,如果認為中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是對請求權的統一規定的話,這種規定也不能說對排他性支配權的權利人有利,它剝奪了權利人的時效利益,也加重了當事人行使權利的難度。因此筆者認為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形式僅具有排他性支配權所生的請求權的外形,并不是完整的排他性支配權所生的請求權,而且從外形看,這些責任形式也缺乏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的內容。
中國現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機制,是以侵權民事責任為核心的一元化責任立法體制[11]、現行民法統一地規定了十種具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把大陸法系作為物權請求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與體現債權請求權內容的賠償損失統一在侵權民事責任這個概念下。毋庸置疑,這種一元化責任立法體制具有對受害者救濟的全面性和簡潔性的優點,從而使整個民事責任體系趨于簡單化、統一化。但是,這種簡單劃一的規定并未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在適用條件、法律效果上的種種差異。依據中國現行立法體制,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必須依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這使一些知識產權界的專家也易產生誤解:[12]只要需承擔民事責任,就意味著侵權行為已經成立。以現在爭論不休的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之爭而言,有學者認為,由于難以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知識產權人無法訴求“侵權的民事責任”的保護,只能坐視侵害的繼續,因此主張采用無過錯原則。其實這種一味拘泥于用“侵權責任”來保護知識產權的做法,確有隔靴搔癢之嫌。引入“知識產權請求權”,則大大有利于此類問題的解決。
從中國民商事、知識產權的立法來看,當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請求權,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是明確、全面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不但權利受到侵害享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且同樣享有制止侵害侵權行為、消除侵權危險等的請求權,并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由于諸多的原因,中國現行知識產權法都存在行政味較濃、民法味不足的缺陷,而忽略知識產權法的特殊法的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當發生侵犯知識產權可以參照民法的法律原則和種類繁多的司法救濟手段,但是當涉及知識產權的具體領域時,往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有時就會運用債權請求權或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來進行救濟,但是不能充分地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
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國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都著重強調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侵權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制止,而并不重視知識產權人在制止侵權行為和救濟自己的權利這一過程的主體性作用。知識產權是私權,如果不強調受害人在侵權救濟中的主體性作用對該項權利的保護是不周延的,因為一旦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機構怠于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時,知識產權人既無法獲得有效救濟的途徑,也無法針對該行政機關行使任何權利或提出主張,結果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人欲訴無門。
中國知識產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當發生侵害知識產權時,哪些人是請求權的主體?具體的請求權的內容以及行使方式等,不僅沒有形成完整的知識產權請求權體系,也不利于權利人進行救濟,給權利人造成很大的損失。
四、中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的完善
知識產權是人類知識(或稱智慧)財產在法律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集中體現,它較物權等傳統的民事權利屬新興的權利,但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變化來勢卻更猛烈。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被法律賦予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同樣成為一種排他的、絕對的“對世”權利,任何民事主體都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律義務。當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權利人不僅因權利受到侵害享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且同樣享有制止侵權行為、消除侵權危險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并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同時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的權利,權利人無法通過占有的方式加以完全控制,因此,更加需要一種具有預防功能的保護制度??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對其進行保護。
鑒于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的重大作用和意義,中國應在修改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時,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
第一,在立法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體系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應當在民法典中予以確立,從而使其與有形財產權一并形成完整的、豐富的財產權利體系。由于民法典只是對知識產權作一般性的規定,因此在民法典中也只需要對知識產權請求權進行原則性規定。而在知識產權的各個專門立法中,我們就應當構建完整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包括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概念和權利主體、各項具體的知識產權請求權等等。
第二,要建立包括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和侵害預防請求權在內的內容完善、體系完整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知識產權請求權并非單純的民事責任所能涵蓋的,可把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內容規定在各項知識產權權能部分,并在民事責任部分規定違反義務的民事責任。這樣既反映了知識產權請求權是知識產權的權能之一的性質,同時又兼顧了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民事責任性質;既吸收了中國《民法通則》對排他性支配權的請求權的創造,又兼顧了各種請求權性質的差異,體系較為合理。
第三,將來中國各知識產權法律在規定知識產權請求權及其行使的制度時,應避免中國以往立法的宜粗不宜細的傾向,應建立一套細致的操作性較強的規則體系。具體內容可借鑒日本、美國等法制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
第四,應中國入世后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形勢,履行中國對國際義務的承諾,要完善中國的知識產權,解決與TRIPS協議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以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人的利益。
第五,中國的司法機關要依法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請求權,不但在審判中予以保護,而且在受理案件、生效裁判執行階段等都要予以保護。
第六,得了很好的實效。但為了使臨時禁令更加名正言順,得到權利法源上的支持,國家應于民法、知識產權法中明確、具體地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一起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
第七,提高人們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尤其是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這樣才有利于在世界市場的競爭。
但是,無論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都不要不加分析地否認在知識產權請求權方面已經取得進展和在實踐中已經打下的基礎,而要從理論的高度繼續深入研究、大膽借鑒國際相關經驗和充分闡發中國法律規定的該項制度;在立法上要在成熟理論的指導下逐步完善,摒棄部門法立法的行政作用,從民事責任等司法救濟制度的具體民事法律規范,為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提供有力武器;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充分認識停止侵權等措施的特殊、重要作用和有效性,并要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則的指導下,形成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創造性地適用法律,以發揮知識產權法的最大效能。
結語
知識產權請求權是知識產權之私權構造的組成部分,如果不將之予以確立,則知識產權本身就不完整。由于中國對于物權請求權的理論研究相對滯后,《民法通則》獨特的民事責任體系造成侵權法體系混亂,加之知識產權基本法理和一般規定的匱乏,導致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理論研究空白和立法缺位。這都不利于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知識產權人權益的維護,也不利于融入國際社會參與競爭。因此,中國要加強立法的修改與完善,加強司法保護,建立和健全中國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確立,使得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請求權基礎更加完備,這樣不但權利人的權利遭到損害時有法律依據,還可以更好的維護權利人的權益。這對于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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