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續當不及時還款 法院確認抵押權“利息轉本金”
作者:姚鑫 發布時間:2009-11-09 瀏覽次數:529
本網無錫訊:在迫切需要資金進行周轉的時候,將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典當便可以解一時之急。但在取得相應當金“救急”后,作為當戶,也應履行典當合同中的約定,按時交納相應息費、償還當金。日前,崇安法院日前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聲稱“正準備還款”的當戶半年內多次續當,卻遲遲不退還本金……
去年,錫城一家4S店負責人和典當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4S店以四輛高級車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為擔保向典當公司借款100萬元,合同載明借款期限。
此后4S店又多次向典當公司要求續當,至2009年9月最后一次續當期滿,4S店尚欠當金100萬元,此后分文未付。典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4S店立即歸還當金、逾期還款的利息及綜合費。
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受宏觀經濟影響,銀行限縮放貸規模,求貸者只能轉向典當行或地下錢莊。隨著典當業逐漸繁榮,典當糾紛案件也在不斷增多,而且審理難度也在不斷加大。為此,崇安法院日前對此類案件進行了專門調研。在調研過程中,該法院發現,有關典當的法律依據缺乏、理論存在分歧等現象導致了在解決典當糾紛中司法裁判不一、當戶不愿應訴以及調解難度加大等問題的日益突出。
關于多次續當問題,最終法官認為續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且《典當管理辦法》對續當無次數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對于續當時將利息和綜合費轉為當金本金的情況,因規章沒有禁止,也應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典當公司和4S點簽訂的借款合同實系典當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在多次續當后未能在當期內歸還當金,應當依約全部承擔違約責,并賠償典當公司利息轉化為本金之后的本金、利息、綜合費律師費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