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9116,江蘇省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購買假幣案件,被告人張某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馬某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

被告人馬某曾數次犯詐騙罪并獲刑,但仍不知悔改。馬某因犯詐騙罪,于1983315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詐騙罪,于199622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于20041112刑滿釋放。

2006年時,兩被告人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由被告人馬某介紹、聯系,被告人張某出資,兩被告人兩次共購得假幣9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馬某主動向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協助如東縣公安局抓獲被告人張某。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馬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購買,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購買假幣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馬某積極聯系,被告人張某自帶汽車,攜帶資金主動跟被告人馬某去購買,購買假幣主觀上是積極的,在購得假幣后,對假幣進行作舊處理,并進行嘗試性使用,綜上所述,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均可從輕處罰。鑒于兩被告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