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房地產公司對已經銷售,且已收取全額款項的房屋,未經買受人同意,出賣給他人。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了該起“一房二賣”的買賣合同糾紛。

05125,徐蕾與無錫保金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五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當場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2357670元。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于當年1128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但直到今年,徐蕾仍未收到入住通知,該五套房產也未登記在其名下。經查明,081225,保金房地產公司向他人開具了入住通知單。同月29日該房地產公司開具了一張100萬元的本票給徐,注明:推房款。由于本票是徐的母親簽字并收取的,徐否認了該100萬元的用途,遂訴請房地產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

而保金房地產公司則堅持,08年雙方已經協議退房,公司回購了其商品房,徐的母親代其辦理了退房手續,并領取了退房款。隨后,公司才將該商品房再次賣與他人。因此只同意將剩余房款退還徐。

法院認為,保金房地產公司曾將100萬元款項作為退房款支付給徐蕾,但這并不能證明徐有同意將所購的五套房屋全部退還的意思表示;雙方未對相關房屋的退還達成書面協議,對于此類重大財產的處置未能簽訂書面協議,此行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對于已經銷售,且已收取全額款項的房屋,未取得買受人的同意,并出賣給他人,應屬一房二賣,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徐要求按已付購房款一倍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已退還的100萬元不應計算在內。遂作出判決,保金房地產公司返還徐蕾購房款人民幣1357670元,并自2005128日起20081229止,以235767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081230日起至判決應給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同時,保金房地產公司賠償徐蕾1357670元。

 

[法官點評] 對于重大財產的處置問題,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固然方便,但事后處理可能會麻煩很多,甚至自身本來應有的利益都難以維護。與此同時,也提醒購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過程中,小心掉入房地產商“一房二賣”的商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