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瞞了四年 購房小心商業鎖套
作者:朱純 馮衛紅 發布時間:2009-11-09 瀏覽次數:476
本網無錫訊:房地產公司對已經銷售,且已收取全額款項的房屋,未經買受人同意,出賣給他人。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結了該起“一房二賣”的買賣合同糾紛。
而保金房地產公司則堅持,08年雙方已經協議退房,公司回購了其商品房,徐的母親代其辦理了退房手續,并領取了退房款。隨后,公司才將該商品房再次賣與他人。因此只同意將剩余房款退還徐。
法院認為,保金房地產公司曾將100萬元款項作為退房款支付給徐蕾,但這并不能證明徐有同意將所購的五套房屋全部退還的意思表示;雙方未對相關房屋的退還達成書面協議,對于此類重大財產的處置未能簽訂書面協議,此行為有悖常理。保金公司對于已經銷售,且已收取全額款項的房屋,未取得買受人的同意,并出賣給他人,應屬“一房二賣”,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徐要求按已付購房款一倍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已退還的100萬元不應計算在內。遂作出判決,保金房地產公司返還徐蕾購房款人民幣1357670元,并自
[法官點評] 對于重大財產的處置問題,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固然方便,但事后處理可能會麻煩很多,甚至自身本來應有的利益都難以維護。與此同時,也提醒購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過程中,小心掉入房地產商“一房二賣”的商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