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投保后患白血病 法院強制執行拿到救命錢
作者: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1-06 瀏覽次數:592
本網南京訊:投保的小學生患上白血病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眼看孩子沒錢治病,病情一天天加重,法院隨即裁定對這家保險公司先予執行,6萬元治病錢被強制執行到位。
今年12歲的小琳(化名)是啟東市某小學學生。2007年9月,他在學校組織下,投保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險”,保期一年。為防止帶病保險,按照保險合同,保期內的前180天為保險公司免責期。免責期內,如小琳生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免責期外的保期內,小琳要是生病,保險公司賠償6萬元。一年期滿后,如小琳續保,保險公司不再有免責期。
一年期滿后,學校沒有代小琳這批學生繼續在人壽公司續保,而是選擇了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因為是重新選擇公司投保,這家保險公司同樣要享有180天的免責期。但為了承攬這筆業務,這家保險公司向當地教育管理部門書面承諾放棄了免責期,將這筆業務以續保形式辦理。也就是說,一年保期內,只要小琳這批學生出現生病等人身意外,這家保險公司就要每人賠償6萬元。
再次投保3個月后,小琳身體出現不適。經醫院檢查,他患有白血病。小琳家人向后來投保的這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6萬元,但遭拒絕。
不久前,小琳家人代小琳將啟東這家保險公司的上級省公司告上玄武區法院,索賠6萬元。該公司向玄武區法院提出書面答辯:小琳患上白血病后,沒及時向他們通報;小琳再次投保,白血病是在免責期內發現的,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小琳家人堅持認為,再次投保時,這家保險公司已書面聲明放棄免責期,小琳應得到賠償,并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南京玄武法院認為,小琳的先予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這家保險公司立即給付小琳6萬元。由于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法院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