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小區物管對停車場內車輛的保管義務
作者:王 捷 發布時間:2009-11-06 瀏覽次數:1534
業主與物管公司因車輛在小區內停放而發生的丟失或毀損糾紛是目前在社會上爭議較大的一類糾紛。對于此類糾紛,應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分擔責任。本文主要闡述的是物管公司對小區停車場內存放的車輛的保管義務,以及在此基礎上,物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一、此類糾紛的法律性質
認定因車輛丟失而引發的賠償責任,首先應明確此類糾紛屬于侵權糾紛還是合同違約。筆者認為,丟車糾紛盡管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事實是當事人之間都有合意和交車行為,實際上是以口頭形式建立了合同關系,車輛丟失后停車場如果要承擔責任,應該是合同約定的責任即賠償責任。另外,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權利義務都是特定的,被侵害的顯然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從損害后果看無疑也是財產性質的。因此,停車場與丟車人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的原則和規定處理。
二、關于小區停車場內的停車合同性質之爭議
在明確合同責任的基礎上就要具體區分一下該合同的性質。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主與停車場建立的是車輛保管關系。停車場既然允許車主停車并收取了停車費,自然應保證車輛在停車場內的安全,對車輛的盜損有看管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區內的車輛丟失應當屬于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安保義務內容之一,因此,車主應當依據物業管理合同要求物管公司承擔責任,而并非是依據保管合同主張賠償責任。物管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安全防范的義務,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所存爭議之分析
本文認為,物業公司是接受業務的委托,根據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活動,其義務只能是維護物業的治安、衛生和社會生活秩序。對于業主所停放的車輛,一般物管公司都要收取一定的停車費用,雖然物管公司一般會主張其收取的費用是代業主收取的占用公共部分的使用費,且這部分費用應當由業主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收費標準,并由物管公司將收取的全部費用及時移交給業主大會。而在實際物業管理中,小區業主停車繳納的停車費是有物管公司確定的,并且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由物業公司公司使用。因此,物管公司與車輛停放人之間的合同應當屬于保管合同更為恰當,據此可以認定物管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車輛的服務而收取的一種保管服務費用。因此對于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發生的丟失或毀損糾紛,則物業管理應當負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如果在停車期間,車輛發生丟失或毀損,物管公司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理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