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要明確 長期合同需書面
作者:射陽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1-05 瀏覽次數:516
本網鹽城訊:某公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他人經營,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后因雙方合同的條款發生爭議,出租方將租賃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7年11月份,原告射陽某國際裝飾有限公司與兩被告薛先生與薛女士商談租賃射陽縣某國際裝飾城三層門市,后在未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的情況下,原告于2007年12月將位于射陽縣某國際裝飾城三層3230至3240門市出租給被告薛先生經營,3250至3260號門市出租給被告薛女士經營,上述兩處門市面積分別為424.4平方米和508.32平方米。兩被告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原、被告雖然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應認定為不定期租賃。在商談租金過程中,原、被告對月租金按15.7元每平方米計算無異議,故該價格可作為被告交付租金的依據。原告要求租金按月租金乘以兩年除以三年后再乘以兩被告實際承租的時間,該計算方式并不增加被告的租金負擔,本院予以采納,但原告擅自中斷了兩被告的電源,原告作為出租人未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使用狀態,故應酌減相應的租金,本院確定停電后的租金按原租金的70%計算。由于被告在租賃期間,經原告催告后,既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又不及時支付租金,故原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原、被告間不定期租賃應確認有效,被告不及時給付租金顯屬違約,原告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射陽縣某裝飾有限公司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解除,兩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分別遷讓出位于射陽縣某國際裝飾城三層3230至3240門市、3250至3260號門市;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