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支取姑媽留下的數萬元遺產 無奈請來弟弟幫忙打起繼承官司
作者:秦姍 發布時間:2009-11-05 瀏覽次數:607
本網南京訊:今年五十歲的李華琴,去年8月獲得了姑媽李易清留給她的五萬余元的遺產,由于姑媽只是在臨終前定下了口頭遺囑,拿著姑媽留下的存折和存單,銀行卻不同意支付,因為李華琴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姑媽唯一的合法繼承人。無奈之下,李華琴只有將自己的弟弟李華傳作為被告告到秦淮法院。
原告李華琴在訴狀中寫到,自己和被告是姐弟關系,爺爺李慕勇共生育了兩個子女,長子李易偉,女兒李易清,其中李易偉是自己和被告的父親,李易清是兩人的姑姑。李易清生于
在法庭上李華傳辯稱,姐姐所陳述的都是事實,但這件事情與自己無關,對姐姐的訴訟請求也沒有意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秦淮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關系,原告爺爺李慕勇育有一子李易偉、一女李易清,李易偉系原、被告父親。李慕勇于1960年12月7日死亡,生前喪偶未再婚,李易偉于1984年7月18日因病死亡。李易清終生未婚育,并于2008年8月30日病故于鎮江市丹徒區某寺的老年居士安養院,李易清病逝時在場人有: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某寺和尚、鎮江市丹徒區佛教協會工作人員以及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某寺老年居士安養院工作人員三人。李易清病逝前向上述在場人口述:其去世后所有遺產包括存款由親侄女李華琴繼承。法院查明李易清名下銀行存款共計54760.37元。
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案中,遺囑人李易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要將自己個人的遺產遺贈給侄女即本案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實,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該口頭遺囑真實有效。故原告主張李易清名下的存款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李易清名下銀行存款54760.37元及其相應利息歸原告李華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