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婚姻關系存息期間,妻子單方出具的借條,離婚時該由誰來還?2009928,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借款為個人債務,由出具借條的一方即妻子歸還債權人4萬元及利息0.5萬元,駁回了債權人對丈夫的訴訟請求。

郁某某與張某某曾是夫妻,于200461協議離婚。20051月,郁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條1份,大意為:“今有郁某某借周某某人民幣肆萬元,利息伍仟元,計肆萬伍仟元?!敝?,郁某某未還款,以致債權人周某某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郁某某的丈夫表示,他并不知曉郁某某向周某某借款,這是郁某某的單方行為,與他無關。而周某某則向法庭提供了20038月至20043月間、署名為郁某某的借條復印件4份,合計借款金額4.3萬元,利息0.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某提供的系4份借條復印件,未能提供借條原件,且4份借條復印件記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與郁某某20051月出具的借條無法對應,且20051月郁某某已與丈夫離婚。因此,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郁某某的個人債務。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