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別人面前說壞話似乎還是幼兒園時代的幼稚行為,沒料到居然在成年人間還有,最奇怪的還是發生在幾個“爺們兒”間,致使幾個人動起了手。2009年10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09年2月13日中午12時許,丁某、錢某談及同事萬某某曾多次在廠里說兩人壞話,丁某即提議要找萬某某“討說法”,錢某表示同意。13時許兩人沖到萬某某住處,指著萬某某質問“有沒有在領導面前說我們壞話?”萬某某予以否認。兩人見他還嘴硬,上前對萬拳打腳踢,錢某用隨身攜帶的鐵棍戳擊萬某某手臂,萬某某被迫逃至二樓房間,很快戰場轉移至二樓。萬某某從房門口一柜上取得砍刀一把,對錢某左手掌及面部各砍一刀,致錢某倒地,又對丁某左肩背部砍了一刀,丁某被迫逃至房間陽臺門口蹲在地上,萬某某追上后對其頸部捅了一刀,后又對錢某左肩背部砍了一刀,致丁某、錢某受傷。
經法醫鑒定:丁某頸部切口約15厘米,深及頸椎,左肩皮膚裂口5厘米,右背4厘米皮膚裂口,左胸背一25厘米裂口,與胸腔相通,左側血氣胸,屬重傷;錢某左顳部經耳前至下頜部見一長15.8厘米的創口,其中顳部發際內創口長4.5厘米,面部創口長9.6厘米,枕部見一長5厘米的縱行創口,左背部見一長10.1厘米的創口,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屬輕傷。
案發后,萬某某委托親屬撥打“110”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萬某某為了使本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但萬某某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鑒于萬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