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電梯噪音來買單?
作者:趙淑雯 發布時間:2009-11-04 瀏覽次數:596
本網蘇州訊:花四百萬買了高檔住房,卻因電梯機房發出隆隆噪音而無法正常入住,就是出租也無人問津,
2007年5月,婁女士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人民幣450余萬元購買復式房屋一套用于投資。然而在11月交房時卻發現該房主臥室受電梯機房噪聲嚴重侵擾,致使住戶無法正常休息,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婁女士多次與房產開發商交涉,并自行委托了相關公司進行檢測后要求房產商整改,卻始終得不到答復。而由于嚴重的噪聲問題,房屋出租也成為了難題,婁女士的巨額投資無以回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法院查實,該房屋的主臥與樓層電梯間設計有一儲藏室相隔,并非相鄰,設計符合相關規定,但是由于電梯安裝時沒有采取隔音、減震措施導致電梯運行時噪音過大,尤其在夜間運行時,噪聲超過了國家在環境噪音方面相關規定的標準。
法院認為,原被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將電梯作為房屋的配套附屬設施一并出售并交付業主使用,應保證合同標的物包括房屋及配套電梯不存在質量和功能上的瑕疵。被告作為出售方,負有維護電梯正常運行,使之不對買房人正常居住生活產生妨礙之義務。根據鑒定部門出具測量結果顯示,采用房屋建造時所適用的《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測量方法》,該電梯噪聲在夜間超標,對原告的夜間休息構成一定影響,但鑒于其影響生活的時間跨度不大,超標程度較輕,酌情參照房屋市場租金價格,考慮噪音對居住生活的妨礙程度及持續時間酌定賠償標準。據此,判令被告治理修復電梯噪聲問題并賠償原告自收房之日起至判決之日租金損失5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