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與他人共同買房但未記入產權登記能否要求分享產權份額
作者:曹亞峰 發布時間:2009-11-03 瀏覽次數:644
本網蘇州訊:朱某與袁某系戀人關系,兩家父母因雙方準備結婚,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的一處房產,該房屋登記產權人為袁某之父。后因朱某與袁某分手,朱某的父母將袁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享該房屋的產權份額。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確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朱某與袁某系戀人關系,兩家父母因雙方準備結婚,于2006年3月共同出資購買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的一處房產,該房屋登記產權人為袁某之父。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登記主義為公示方式并產生公信力,經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以產權部門登記為準,未有反證,房屋登記名義人即為房屋所有權人。本案中,原告以房屋出資說明書主張對訴爭房產享有按份共有權,但該說明書僅證明原被告雙方購買房產時各自的出資額,未約定按雙方出資額共享房屋產權,故該說明書并非產權劃分協議。且事后,房產登記于被告袁某之父名下,房產登記上也未載明原告對訴爭房產有權屬份額。因而,出資說明書不足以推翻房屋產權登記的有效性,原告以出資說明書主張房屋共有權,不符合不動產物權取得的法定程序,法院難以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