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大豐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借用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李海償還原告張軍欠款4600元。

張華、李海系朋友關系,2006年期間,被告曾向原告借用過汽車,駕車時不慎撞在樹上致車輛部分損壞,當時未報警。事后,原告花去車輛維修費6600元,被告已支付2000元,余款4600元被告李海向原告張軍出具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張軍人民幣肆仟陸佰元整(¥4600元),定于20089月底前還清,今欠人李海,200857”。到期后,被告李海未能按約償還欠款,原告索要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因被告借用原告車輛造成損壞維修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已通過欠條的方式予以確認,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條向其主張權利應當得到支持。被告未按約償還欠款對形成糾紛負有責任。被告李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對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其后果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