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執行探望權
作者:徐莉 發布時間:2009-10-30 瀏覽次數:1194
探望權,主要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與交往的權利。有的國家也稱探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離婚案件中,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探望權的要求,法院一般均會予以支持。但在離婚案件判決后,探望權的執行更成為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筆者在從事執行工作實務中就曾經遇到過當事人申請執行探望權的案件,基本做法是規定被執行人在某時將子女帶往某處與申請人見面,見面后再又申請人將子女送回某處,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然而探視權的執行不同于以金錢、物的給付為內容的執行,也不同于一般的以行為為內容的執行。探視權是一種看望、聯系的權利,而且該執行是長期的,執行中不能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兒童交付給享有探望權的當事人,因為這樣就涉及到對人身執行的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造成傷害。因此,《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權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其家人往往因為過去的家庭矛盾而阻撓探視權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做好其思想工作,告知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予以罰款,以達到懲戒的目的。同時在執行探望權過程中,探望的地點選擇也十分重要,可以選擇游樂園等地方,在這些地方比較容易使人放松,孩子比較容易接受,也可以選擇孩子就讀的學校。如果子女已經超過10歲,有一定的獨立行為能力,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充分尊重其意愿,以保護其身心健康。
目前法律已經對探望權做出規定,但是探望權的審理和執行仍然是一個新課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經驗,不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在執行探望權過程中,只要執行人員注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靈活運用執行措施,就一定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案件得到圓滿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