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袁某與潘某系夫妻關系。20076月,兩人因經營所需向孫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從2008年開始,孫某多次向兩人催要,兩人以經濟困難為由拖欠不還,為此孫某訴至海門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后,兩人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孫某遂申請法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袁某下落不明,其妻潘某以無穩定工作,生活困難為由分文未付。法院按法律程序前往銀行、房地產監理所、車輛監管所對二人的銀行存款、房屋、車輛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發現潘某的銀行帳戶在近兩月內有5000元的款項進出,其有隱匿財產的嫌疑。但考慮到潘某的女兒正處于哺乳期,對潘某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利于嬰兒的成長,故法院執行人員未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根據法律規定,此案中止執行。

今年10月份,趙某的女兒已經快兩周歲了,趙某仍拒絕履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財產而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經合議庭合議、院長批準,海門法院決定對潘某拘留十五日。面對拘留所的高墻,趙某終于悔悟,第二天便將所有執行款項送交法院,此案終告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