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別的遺囑繼承糾紛案。案中,被繼承人嚴老生前立下遺囑,將一套房子留給孫子嚴小明和周女士。女士系嚴老生前共同生活的老伴,但從未辦理結婚手續。嚴老去世后,他的女兒和兒子(嚴小明之父)按法定程序繼承了嚴老的那套房子。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嚴老的子女返還房產。

經查,嚴老確實于20071127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名下的房產由孫子嚴小明和周女士繼承,一人一半。因這兩人都不是嚴老的法定繼承人,故這份遺囑應屬于“遺贈”,當然也同樣合法有效。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本案中女士在知道受遺贈后表示接受遺贈,而嚴小明在已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一直未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因此應視為放棄受贈,所屬部份按法定繼承處理。最后,女士如愿得到了嚴老留下的一半房產,而另一半房產由嚴老的女兒和兒子共同繼承。(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