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酒后仍然大膽駕車,雖有駕駛證卻屬無證駕駛。日前,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金某系江蘇省銅山縣徐莊鎮人, 200981217許,金某酒后持B2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銅山縣307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9KM+550M處(銅山縣毛莊鄉境內)時,疏于觀察,駛入道路左側,與前方同向騎人力三輪車左轉彎的姚某發生碰撞,致姚某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后,金某委托同車人耿某代為報警。交巡警部門認定,金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金某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2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雖持有B2駕駛證但不能駕駛兩輪摩托車屬無證駕駛并且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有投案自首、自愿認罪、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