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業務員收取客戶貨款后,沒有依約上交單位,用于個人日常開支等,在單位追索后,至今仍未歸還。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挪用資金案,被告人于言來被判處有期徒刑49個月;本案所涉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被告人于言來江蘇省海安縣大公鎮早稼村人,20055月至20066月間,在擔任射陽縣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收取客戶貨款人民幣計212544元,未交公司入帳,被其用于個人日常開支等。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0959被上海警方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言來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未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應予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