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施行。《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后交納。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執行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自此,執行案件立案時法院不再收取申請費用,何時收費、數額計算、應收、未收統計等成為不確定的狀態,如何管理、由何部門管理均沒有明確的規定。據了解,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申請費的收取由執行員自行決定,宏觀上缺乏有效的動態管理,亟待規制。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執行案件申請費的“先執后收”,實踐中可能出現3種情況,一是全額收取,二是部分收取,三是未收取。無論結案時申請費有否全額收取,在管理上均存在一定的疏漏。主要表現在:

1.收費標準掌控難。包括計算標準和收費基數。申請費收費數額由案件執行員自行計算,可能存在尺度不統一、計算錯誤的可能;收費基數除執行標的本金外,是否包括遲延履行利息,也存在各人計算標準不一致的情形。而更大的問題在于缺少第三方參與,難以監管,為極少數權力尋租行為留下了可乘之機。

2.收費情況查詢難。由于缺少專門的執行收費管理軟件,盡管案件收、結、存數量和個案的執行進展情況在案件管理系統中均可隨機查詢,一目了然;但對于執行申請費用應收、實收、未收數額,個案收費情況,收費不到位原因等均無從統計,亦無法查詢。

3.收費管理監督難。由于沒有專人管理申請費的收取,何時交、交多少、以何種形式付款等均由案件執行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因案而異、因人而異,互不溝通,極有可能形成時間越長,帳目越亂的狀況。

4.和解案件收費難。實踐中,一般造成執行申請費不到位的因素主要有:(1)案件無法執行。(2)申請人撤回申請。(3)經批準免收。(4)執行法官疏忽。(5)執行到部分案款,申請人已全部領取。前3種情形不收取執行申請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第45種情形下,申請費如何收取到位,尤其是達成和解協議后履行期較長,申請人又不愿意先行扣支申請費的,難度更大。

二、對策及建議

應當制定統一的《執行案件申請費管理規定》,確定計算標準,對應收、實收、未收狀態進行動態管理,隨時做到帳目清晰、監管有序。                               

1.立案階段。案件立案時,由立案庭接待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執行標的,依照《訴訟費交納辦法》計算出應當收取的申請費數額,在立案審批表中備注,同時輸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便于匯總統計。

2.移送階段。執行局應建立執行申請費管理數據庫,實行臺帳式管理。對移送至執行局的案件,將立案庭核算的應收費用金額輸入數據庫,便于對照管理。

3.案款交付。執行法官辦案中,將應收執行申請費數額計入應執行標的額,并在已執案款中優先支付,余款由申請人領取。執行局長在審批案款匯出時,應詢問申請費收取情況。遇申請人特別貧困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優先收取申請費用的,須經分管院長審批。

4.申請費收取。建議由執行局內勤統一辦理費用收取手續。執行法官將案卷及案款執行憑證交內勤,告知相關情況,由內勤至財務室辦理繳費手續,并輸入收費管理數據庫。對于未全部收取到位的,應特別標注欠繳原因。對于實際執行標的額大于申請數額的,應經立案庭重新核算執行申請費,按核定數額收取。

5.結案審批。執行法官在結案報告中應注明申請費的收取情況,有緩、減、免情形的,審批手續必須齊全。案卷裝訂歸檔前,書記員應經數據庫核對收費信息,補齊相關內容。

6.動態管理。一是每月提醒通報。每月統計通報當月執行局未收申請費的案件和欠繳金額,每名執行法官經手案件的收費情況。二是實行銷帳制度。申請費用已收取的予以銷帳,未收的掛帳。三是加強督促,責任到人。執行局長應抓好制度落實,常督促、常提醒,盡快將執行申請費用管理納入科學化、規范化軌道,彌補疏漏,避免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