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撫養起矛盾 法院調解解糾紛
作者:陳香 朱文奎 發布時間:2009-10-27 瀏覽次數:535
本網蘇州訊:近期,常熟法院梅李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婚姻存續期間扶養糾紛案,在承辦法官多次做工作、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都滿意而歸。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是指夫妻之間互相扶助、互相供養的權利義務關系。
黃某(女)和周某(男)2001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后順利結婚,并在次年生育兒子周某某。婚后一段時間,黃周二人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和性格不合,又長期缺乏溝通,二人感情轉淡并時常爭吵。黃某曾數次要求與周某離婚,周某考慮到離婚會傷害到孩子,就一直忍耐。2007年,黃某被檢查出患有尿毒癥,本就艱苦的家庭可以說是雪上加霜。此后,黃某再也不提離婚的事情,但生活并不平靜。生活的艱難加劇矛盾的升級,黃周之間的關系仍在繼續惡化,后來黃某干脆搬回娘家居住。近期,黃某來法院訴訟,要求周某履行扶養義務,每月支付其醫療費、生活費1500元,并提供其房屋居住。
承辦法官主持調解時,雙方情緒都比較激動,矛盾一觸即發,甚至大打出手,調解根本進行不下去。遇到這樣的情況,承辦法官也為難了,因為要拿出方案或者判決都很簡單,關鍵就是雙方經濟條件都比較差,根本無從下手。后來承辦法官對兩人進行分開調解,分別作兩人的工作。
黃某生病前曾在某公司上班,每月有一千余元的固定收入,后請病假,其間公司仍替她交保險之類,且仍有六七百元的工資。加上居委會每月有300元低保補助,黃某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勉強可以維持生活和醫藥費。周某工作不穩定,目前,只有每月一千元不到的收入,而且有母親要贍養,還有兒子要撫養。對于黃某每月一千五百元的要求,肯定是無法滿足的。
最后,承辦法官制定出解決方案,即周某每月支付黃某生活費、醫藥費200元,并留出一間房間給黃某靜養。承辦法官多次調解,多次做工作以后,雙方都覺得這個方案可以接受,最終在法院簽字同意調解意見,后滿意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