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設施損壞摔傷老漢 居委會物業均需負責
作者:陳萍萍 發布時間:2009-10-27 瀏覽次數:558
本網鎮江訊:小區公共健身器材,給居民鍛煉帶來方便,卻因缺乏維修維護,導致七旬老人摔傷,鬧上法庭。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經查明,小區的健身器材是新區某企業捐贈給社區的,因缺乏維護,導致螺絲松動,“跑步機腿”掉落。審理中,居委會和物業公司都認為,自己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對于管理之責,居委會認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承擔管理該健身器材的職責和義務,同時也不是器材安裝者和維修保養者,不可能對轄區內的健身器材實施管理維護;物業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健身器材的管護責任已移交到物業。
法院審理認為,居委會和物業公司作為社區全體居民的代表接受捐贈,確實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是,接受捐贈并同意將其安裝在小區內,健身器材應視為小區公共設施,物業公司是主要管理義務人,其未合理盡職履行物業管理職責而導致該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隱患是造成劉大爺受傷的主要原因,而物業公司又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居委會沒有直接管護健身器材的義務,但應該對小區的物業管理實施必要的監督管理,作為監督管理人,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大爺醫療費等損失8400元,居民委員會賠償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