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了使自己公司名下的拆遷地能盡快清理完畢,上市交易,鎮江市某公司老總雇人對廠區內的法國梧桐樹進行了“清理”,沒想到觸犯法律,構成濫伐林木罪,公司老總及兩名主要負責清理的人員分別被判處罰金1-2萬元不等。

李某系鎮江市某拆房公司法人代表。20074月,為了將公司名下的林隱路某廠區盡快清理,進行上市拍賣,李某找到朋友王某進行場地的清理工作,包括場地上的垃圾和樹。很快王某便找到丹徒高橋的陳某,要求在三、四天內將樹全部砍掉,雙方談好砍掉的樹歸陳某處理,賣樹所得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及交通費用。410日上午陳某找了十幾個工人便開始開工,由于使用了專用鋸樹工具油鋸,短短三天之內便砍掉法國梧桐樹36顆,蓄積達24立方米412日下午,接]]群眾舉報的公安機關趕到現場,將包括陳某在內的十三人帶至派出所詢問。案發后,李某、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0910月,李某等三人被檢察機關以濫伐林木罪向鎮江潤州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陳某后悔不已,“當初王某找到我時,我問他有無采伐證,他說有拆遷手續,我以為清理廠區場地上的樹木與道路上邊上的樹不一樣,不需要采伐證,這下吃了大苦了!” “我也是這樣認為的,以為有了拆遷手續就不需要辦采伐證了,沒想到犯了法,我認罪,希望法庭寬大處理。”李某、王某發出同樣的感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日前依法判處三人1-2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