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023,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一審判決婚生女張玲玲由原告張棟梁撫養,被告王陽陽每月支付撫養費250元,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張玲玲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被告王陽陽對婚生女張玲玲享有探望權,原告張棟梁及其家人有協助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棟梁與被告王陽陽于20061114協議離婚,確定婚生女張玲玲由被告王陽陽負責撫養,婚生子秦永勝由原告張棟梁撫養,撫養費均自理。離婚后,婚生女張玲玲跟隨原告張棟梁及原告之父母在一起生活。現因被告王陽陽無居住處所,在外租房居住。且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又經常值夜班,不能更好地照顧該女的生活起居。原告張棟梁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女張玲玲的撫養權,被告王陽陽支付撫養費,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原、被告在離婚時協議婚生女張玲玲由被告王陽陽撫養,撫養費自理,現因被告王陽陽暫無固定的住所,在外租房居住,工作期間經常值夜班,經濟收入又不高,且該婚生女張玲玲明確表示愿意與原告張棟梁一起生活。為保護該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尊重該婚生女的意愿,有必要變更對該婚生女的撫養權。變更后,被告支付撫養費,并對該婚生女享有探望權。故原告要求對婚生女變更撫養權、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因其與原告離婚,放棄了所有的婚后共同財產,現要求對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與本案所處理的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在本次訴訟中,本院不予處理。被告可就財產分割問題另行主張權利。故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