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港法庭保民工促和諧維穩定
作者:大豐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26 瀏覽次數:722
本網鹽城訊:大豐法院大豐港法庭立足沿海開發最前沿,樹立能動司法的理念,始終將沿海法庭職能定位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港區穩定”。充分發揮司法功能,為港區經濟建設和平安穩定作出了積極的努力。
大豐市東琳公司系在大豐港區設立的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06年,東琳公司將其大豐港開發建設的鑫福島花園小區的工程發包給某航空港公司。由于東琳公司無力支付航空港公司工程款數百萬元,導致航空港公司無法在2008年春節前兌付農民工工資,引發農民工情緒激動,聚集在港區辦公大樓前,有打橫幅標語,有披麻戴孝,有揚言上訪,一時間,港區沸沸揚揚。大豐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考慮到年根歲底,絕不允許拖欠民工工資,為解決這一問題,港區管員會先行為東琳公司墊付150萬元,用于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東琳公司出具借條,約期還款,但未能履行,港區管委員于去年12月起訴到大豐港法庭。
大豐港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時向院領導匯報,分管院長要求快速審理、注重效果,確保港區管員會的債權實現,同時要兼顧東琳公司在金融危機下的資金困難。立案當日,承辦法官馮玉棟立即通知東琳公司送達相關材料、了解案情,起初,東琳公司負責人對港區管委會的起訴存有不滿,經承辦人員的耐心勸導,東琳公司同意協商處理。在法庭的精心調解下,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僅用了一周時間調解結案。但由于東琳公司資金狀況仍未好轉,無力履行,2009年1月,港區管委員申請執行。
執行中,得知同一雙方當事人另有一100萬元標的的案件在本院執行局,大豐港法庭為進一步整合執行資源,經向院領導匯報,將執行局執行案件并入本案一并執行。鑒于東琳公司僅有鑫福島花園小區的房產,經召集雙方會商,東琳公司同意以房產抵償債務,但仍主張給予一段寬限期,有實力時將房產贖回。大豐港法庭依法對部分房產查封、評估,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將部分房產抵償給港區管委會,鑒于東琳公司承諾于2009年底以現金方式還款,故房產暫由東琳公司保管,屆時,如仍無力還款,則房產歸港區管委會所有。本案的審理和執行,港區管委會和企業都表示非常滿意,取得了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