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利息三年多無果 再審調解案結了開心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23 瀏覽次數:553
2005年7月,原告陳某及季某等三人合伙一邊搞項目,一邊籌建新公司,由于缺少專項資金,就由被告某廠出具借款據向陳某借款,借據未注明利息。由于新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原告陳某于2007年8月向法院起訴,但庭審時未向法院提交相關借款利息的證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訴求,但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利息的訴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陳某以“被告某廠資金籌集試行辦法”作為證據。于2008年4月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后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08年10月,原告陳某又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院指令寶應法院再審本案。
寶應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視,合議庭成員將兩次審理的卷宗進行認真仔細地翻閱,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都沒有調解的誠意。庭前做了大量的說服疏導工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仍一意孤行不同意調解。承辦人及合議庭的其他成員并沒有因此喪失信心,繼續做原告及其父的工作,不厭其煩與他們談心,他們終于被法官精神所打動,稱再不愿意調解就對不起法官的一片苦心了。有了調解的意向,法官趁熱打鐵,立即通知被告到庭調解,經過幾番調解以后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原審被告自愿一次性給付原審原告利息款16000元,雙方握手言和,長達三年多的累訴終于在再審中畫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