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因感情破裂,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孩隨其母親生活,隨母生活后,小孩在生活、學習方面極不習慣,后經其原妻子的同意,丈夫將婚生小孩帶至其生活生活,隨父生活后,其表現較為突出,在學校多次獲獎。父親見狀遂訴訟法院,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張某與黃某曾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001110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張雅(化名)。2006727日,張某與黃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明確婚生女孩張雅隨黃某生活,張某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至小孩成人。離婚后,黃某將張雅帶回娘家撫養,由于張雅不適應在外婆家的生活、學習,2007年春由張某亮將女兒張雅接回身邊撫養,送入所在鎮小學就讀至今,此間張雅多次獲評優秀住校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2009624日,原告張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婚生小孩張雅的撫養關系。

審理中,原告張某表示有能力獨立撫養張雅,不要求被告黃某支付撫養費。張雅亦表示要求隨父親張某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后,由誰直接撫養,要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及學習、生活等方面考慮,并可征求小孩本人意愿。考慮到原告堅決要求撫育小孩,且小孩數年來一直隨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的實際情況,以及小孩現生活、學習良好,并自愿隨原告生活,可以認為小孩隨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故原告要求變更撫育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可予支持。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生女孩張雅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