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難分”,是非之爭
作者:董士玲 發布時間:2009-10-19 瀏覽次數:626
本網鹽城訊:戴某為七十老翁,與楊某同住一村。原本兩家和睦相處、相安無事,卻因“狗咬人”一事,反目成仇、對簿公堂。戴某以楊某飼養的小白狗將其咬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醫藥費1200元,近日,射陽法院已將該案圓滿審結。
2009年7月份的一個下午,戴老漢走在村間小路上,半道上突然竄出兩只小狗,一黑一白,其中的白狗將戴老漢的右腿咬傷,戴老漢立即報警,后經打聽得知小白狗是楊家飼養的,便前去楊家討說法,楊家稱:自家小狗從不咬人,而且村里養狗的人家很多,黑白都有,沒人看到是黑狗咬傷的還是白狗咬傷的,更沒有人證明是自家的狗咬傷的。后經派出所調解,楊家賠償戴老漢50元現金。現戴老漢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醫藥費1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戴某陳述被楊某飼養的小白狗咬傷,但無目擊證人。楊某對其飼養的小狗咬過戴某的事實提出異議。經法院向當時出警的派出所收集的證據“接處警登記表”上記錄:“報案人戴某稱自己被楊家的小白狗咬傷,請派出所前來解決。……后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楊家賠償了戴某50元現金。”雙方當事人都在該登記表上簽了姓名。雖原告戴某無直接證據證實是被告楊某飼養的小白狗咬傷,但在該“接處警登記表”上有楊家表示接受民警的調解意見,當即賠償戴某50元的記錄。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登記表上簽章的真實性,可見被告當時已承認是自家的狗咬傷了原告。被告亦無相反的證據證實自家的小狗未咬傷原告。故法院認定戴某的傷害由楊某飼養的小狗造成的,被告的異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一條小狗引來一場官司,一場官司引來兩家的結怨。承辦法官細心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俗話說:“冤家宜解不宜結”,何況“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鄰居,在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法”的勸說下,雙方終于握手言和,被告當庭賠償原告醫藥費600元,原告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