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妥善處理一起積怨較深的兄弟傷害案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9-10-19 瀏覽次數:554
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主持調解,但因此案的淵源發生在上一世紀90年代,雙方積怨太深,并相互嘔氣,最終達成不了和解,弟弟堅決要求追究哥哥的刑事責任。
案件受理后,承辦人通過認真閱卷,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針對因家庭矛盾所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特點,進行精心的庭前準備。
首先從卷宗中,被害人與被告人之子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簽訂的協議書和諒解書入手,詢問被害人袁寶龍。但袁寶龍此時情緒依然較為激動,說話反復無常,最終道出諒解必須在被告人全面履行協議的基礎上,同時其告知法院此協議被告人并不知道。為防止此案不能實現“案結事了”,維護社會穩定,承辦人決定庭前提審被告人,袁寶榮在熟知協議內容后,情緒異常激動并表示寧愿坐牢三年,也堅決不同意履行協議內容。之后,被害人也明確表示不能諒解被告人,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承辦法官并沒有放棄對此案民事部分的調解力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啟動刑附民庭前調解程序,在法官、法警和電視臺記者的監督下, 由被告人的兒子、律師和村委會負責人進一步說服做工作,但被告人依然不愿作出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