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相戀不成又分手本也平常,但這對戀人卻因返還訂婚財產發生了糾紛,這一鬧就鬧到了法庭。近日,東臺法院調解了該起財產糾紛案。

李某與周某本是一對甜蜜的戀人,李某在部隊服役,周某在廠里工作。去年5月,李某回家探親時,經人介紹與周某相識,兩人一見鐘情,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11月,交往了一段時間的兩人訂立了婚約,此后鴻雁傳情、短訊達意,感情日漸升溫。但不知為何,一個多月前,李某發來短信,說與周某沒有共同語言,要求分手。

突然接到這樣的分手信息,毫無思想準備的周某很是想不通。兩人沒有發生口角,沒有矛盾,怎么說分手就分手呢?周某不同意。

李某一紙訴狀將昔日戀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訂婚時所送的金戒指一枚和人民幣880元禮金。

周某不能接受分手的要求,認為自己沒有一點兒過錯。周某辯稱,我沒有向原告索要金戒指和現金880元,是訂婚時原告饋贈給我的,我不同意返還。訂婚時我家辦酒水花費數千元,原告李某背信棄義撕毀婚約,必須補償我的名譽費、青春費、精神損失費1萬元。另外,我通過郵局匯給原告500元,我家送給原告家一只懷胎的大山羊,價值500元,以上損失計15000余元,原告必須如數付給我。

庭審中,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原告方稱,按照當地農村習俗,訂婚時我家到被告家送“圓茶”,按習俗送“圓茶”是應送茶瓶、茶具、茶葉、糖等等,有些人送金銀首飾、錢,有些人不送金首飾、錢。被告的媽媽跟對我母親講,“人家姑娘有這樣,有那樣,我家孩子一樣不能少”。我就買了金戒指和880元送給女方,是女方家向我索要的。

被告方則認為,金戒指和錢是男方主動饋贈的。原告先撕毀婚約,按當地風俗,男方給女方的財產不予返還。

雙方爭得不可開交。查明事實后,承辦法官決定休庭調解,分別做雙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

首先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從查明的事實來看,原告主張金戒指和現金880元是被告索要的,證據不充分,對于雙方戀愛期間贈與的物品,且金額不大的,原告要求返還不予支持。原告方當即表示不要求返還財物了。

接著,承辦人又向被告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婚約只是一種習俗,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戀愛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只要一方提出戀愛關系就應當解除。雙方已經有了矛盾,如勉強結合,對雙方來說也是痛苦,現在雙方終止戀愛關系未必是件壞事。關于被告主張要求原告方貼被告的酒水錢問題,男女雙方按風俗訂婚均有酒水方面的支出,但法律沒有規定因訂婚花費的酒水要求對方賠償,因沒有法律規定,法院不能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貼青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的問題,因女方的要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經過2個多小時的調解,被告表示想通了。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放棄財物返還要求,且給付被告周某500元,其他再無糾葛。調解協議簽訂后,當事人按約履行了給付義務,就此分道揚鑣。(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