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駕駛員在經過收費站時,因繳費問題發生爭執,揮拳打傷收費員的左眼。今日,豐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剛忠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現年33歲的被告人楊剛忠,系一名駕駛員。2009525日中午,楊剛忠駕駛機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徐豐公路豐縣華山收費站時,因車輛過路繳費問題與該收費站的收費員李修長發生爭執。楊剛忠認為平時都是繳費10元或者15元,嫌收費員李修長這次讓繳25元繳多了,就忍不住下車與李修長交涉起來。李修長則認為按照規定就是25元。隨后,在雙方爭執過程中,楊剛忠用拳頭將被害人李修長左眼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李修長的損傷程度構成了輕傷。案發后,他賠償被害人李修長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種經濟損失2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剛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楊剛忠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根據楊剛忠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