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完鑰匙丟了車 誰為被盜的電動車買單?
作者:劉春華 劉虎 發布時間:2009-10-15 瀏覽次數:639
網吧旁,“追風鳥”不翼而飛
法庭上,昔日“哥兒們”翻了臉
報警后處理未果,阮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季某賠償其車輛損失188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都是剛走上社會的工薪階層,年輕人囊中羞澀,昔日的好朋友翻了臉,庭審中,阮某又申請追加丁某為本案被告,要求季某、丁某共同賠償其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季某向原告借用電動自行車,經原告許可后,從被告丁某處取得電動自行車鑰匙,在借用行為結束后,應當明確告知被告丁某或原告該電動自行車的停放位置,而不僅僅是將車鑰匙交還給被告丁某,因而被告季某對原告的電動自行車被盜具有一定的過錯;被告丁某在被告季某交還車鑰匙后,應當確認該電動自行車被告季某已實際歸還及電動自行車實際停放的位置,因而被告丁某作為車鑰匙的保管人也應對原告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關于兩被告的賠償數額,根據原告電動自行車購買時的價格、購買的時間、滅失的時間、滅失的原因、兩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過錯程度、兩被告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審法院判決由被告季某賠償800元,由被告丁某賠償600元。
終審定論:借車者承擔賠償責任
季某、丁某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季某已經將車子還給了丁某,季某不應承擔財產賠償責任。丁某只是暫時保管鑰匙,該財產丟失屬于意外。阮某本人也負有保管義務,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阮某亦上訴稱:車子是從我手里借走的,還車時鑰匙沒有還到我手中,也沒有給我打招呼,對于電動自行車丟失給我造成的損失,季某、丁某應對車輛損失1880元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是承擔按份賠償責任。2009年4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1、季某、丁某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季某、丁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季某、丁某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電動自行車雖系因為他人偷盜行為而丟失,但在目前失盜車輛未能找回的情況下。就要衡量各當事人在事發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關損失。季某借用電動自行車,在借用行為結束后,未明確告知該電動自行車的停放位置,因而季某對電動自行車被盜具有一定的過錯;丁某在季某交還車鑰匙后,應當確認該電動自行車季某已實際歸還及電動自行車實際停放的位置,卻均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因而丁某作為車鑰匙的保管人也應對電動自行車被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其次,季某、丁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因為季某、丁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共同意思聯絡,故法院對阮某主張的季某、丁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未予采納。
第三,季某、丁某不應按車輛原價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因為根據現有證據,該車在購買時的價格為1880元,而該車經過了一段時間的使用,應存在一定的折舊。法院斟酌本案情況,判決季某、丁某支付賠償總額為1400元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