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無錫一家個體運輸公司幫客戶運貨到浙江,在運貨途發生交通事故后,致貨物受損。在客戶的“好意提醒”下,運輸公司通過保險公司里的熟人,為損失貨物買保險,索賠100萬。近日,崇安區人民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對個體運輸戶馬某等人進行宣判,被告人馬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駕駛員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各處罰金,

近年來崇安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連年翻番,已成為該院商事審判的主流。騙保違法現象也日益瘋狂,該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了調研,圍剿違法騙保案。

被告人馬某在無錫從事個人運輸。今年三月一天,馬某與無錫某石化公司簽訂合同,幫助公司將化工設備運往浙江省杭州市。幫助駕駛員裝完貨發車后,馬某就回家睡覺。第二天早上,馬某突然接到了駕駛員的電話,貨車在途經蕭山附近一立交橋時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車上分離罐受損。打電話給公司后,才知道那車分離罐價值100多萬。

面對高昂的賠償金,馬某急了,在高人指點下,馬某很快冷靜下來,讓駕駛員把車開回無錫,交錢給保險公司的熟人“小菲”,通過她給出事的分離罐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300萬元。

過了兩天,馬某經過挑選,測量高度,在無錫選擇了一處高速公路立交橋,由駕駛員駕車偽造了事故現場,隨后向保險公司報案,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接受保險公司調查時作虛假陳述,并書面向保險公司索賠100萬元。保險公司經調查后發現其中有假,可能騙保,未作理賠,而向公安機關報案。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保險公司自身存在過錯,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前對保險標的物進行查看,本案投保金額達300萬元,且投保時標的物已經受損,如果保險公司進行查看,則本案也不會發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因承運的貨物被碰受損,為轉嫁賠償責任而產生騙保的故意,隨后才進行投保、騙保的,并非是因為發現保險公司的工作疏漏而生騙保之意,保險公司在承保前未查看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只是使得被告人的騙保行為未被阻卻,得以發展下去。被騙者的輕信并不是被告人得以從輕處罰的理由。

被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意欲騙取保險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近些年車險業務迅速發展,保險公司為簡化程序,從方便客戶的角度出發,往往與車輛修理單位簽有“直賠”協議,或允許中間人代領保險賠款,相當一部分出險客戶不直接與保險公司聯系索賠事宜。

業內人士介紹,正是由于這種間接索賠方式,為部分不法分子及中間人相互勾結制造假賠案創造了“機會”,人為制造二次事故、擴大保險事故損失或更換配件以次充好等,此類案件屢見不鮮。

近日獲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于本月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給予了更多保障,也體現了加強監管、提高準入資質等原則。業內人士指出,新《保險法》的實施將有力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淘汰一批實力弱、服務差的保險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