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鎮(zhèn)江訊:有兒子的李先生與王女士結為夫妻后,李先生繼承一套房屋,并將房屋贈與了兒子李某。但因為王女士不配合,李某始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于是李某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想通過買賣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手續(xù),結果被王女士告上了法院。28日,鎮(zhèn)江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李先生與其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女士與李先生經(jīng)人介紹,1978年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但李先生有一子。1995年,在兩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先生繼承了一套房屋。今年4月,李先生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私自將該房屋低于市場價賣給李某。王女士認為,李先生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的房產(chǎn)在沒有明確約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李先生父子倆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一旦過戶成功,自己將無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于是,要求法院確認李先生父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李某辯稱,1995年其父繼承了該房屋后,李先生與王女士即將該房贈與給自己,并且雙方對贈與行為辦理了公證。但因為王女士不配合,自己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父子倆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目的就是通過買賣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要件,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為無效法律行為。本案中,1995年7月經(jīng)過公證,李先生、王女士將房屋贈與李某,無償贈與合同成立。事后,王女士不配合房屋過戶可以看作對無償贈與的反悔,法律是允許的。而李先生用虛假的買賣合同來隱藏贈與行為,違背了共有人王女士的真實意思,所以李某與李先生雖然實施了買賣行為,但買賣是雙方為完成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虛偽表示,隱藏于買賣行為的表意中,依雙方真意所欲發(fā)生的法律行為是贈與。共有財產(chǎn)的單方贈與是無效的。因此,李先生與李某實施的買賣行為系無效法律行為,隱藏的無償贈與行為在未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與其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